一、收入掛往來。部分單位將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掛在“暫存款”中列收列支,隱瞞應繳財政收入;還有的將違規收取的費用掛在“暫存款”中,逃避有關部門監督。
二、支出掛往來。一些單位或個人出差借款后不予結算,長期掛在“暫付款”中;少數單位工程建設項目早已完工,而未對預付工程款進行結算,一直掛在“暫付款”。
三、專項資金掛往來。有的鄉鎮將上級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資金長期掛在“暫存款”中,而實際中資金已被擠占或挪用,造成專項資金“名存實亡”。
四、通過往來轉移資金。有的單位把從下屬部門調劑來的資金放在“暫存款”中,并于“暫存中”列支出;而有的單位為逃避監督,將資金撥付下屬單位,從下屬單位的往來中列支。
五、通過往來虛列支出平衡預算。為平衡預算,年末時,有的鄉鎮虛列預算支出轉入“暫存款”。
六、單位或個人借款長期不還。有的單位 “暫付款”中的個人借款在借款人調離多年后仍掛在帳上,沒有收回。
七、債權、債務欠真實。對欠財政或上級部門的資金,在財政或上級部門扣款時,不沖減債務,而又列入“暫付款”中,造成債權、債務不真實。
上述問題的存在,易造成單位的資產、負債及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不實,形成帳外資產,或引發其他違紀違法行為,造成國有資產流失。